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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群团组织照本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参照适用本法”在具体理解上,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本法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一般性、总体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群团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是对于本法有关法律援助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等方面的规定,群团组织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和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措施和办法。
三是法律援助工作整体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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