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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参考各国相关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行政领域,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力,应当体现平等互惠,而不应是我国单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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