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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事务管理和国家权力行使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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