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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非以实施法律报助为主观目的,而是冒用法律援助的名义谋取利益。例如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如果没有谋取利益,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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