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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关于孙某某、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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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其他 建材,煤炭
发文单位:蒲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陕西省/渭南市 发布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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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孙某某、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例
索引号 016030132-2022-000043 发布日期 2022-06-14 发布机构 公安局
内容概述

时间:2022年4月10日

违法人员:孙某某陈某某

驾驶车辆:UP***1、

车 型:小型轿车、两轮电动车

地点:朝阳街由东向西至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西20米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4月10日20时00分,孙某某驾驶UP***1小型轿车沿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西2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陈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前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编辑: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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