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龚某某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的案例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42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2年4月10日
违法人员:龚某某
驾驶车辆:陕A3***L
车 型:小型轿车
地点:荆贾路由北向南至荆贾路东张村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0日16时40分,龚某某驾驶陕A3***L小型轿车沿荆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荆贾路东张村时,与同方向前方牛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牛某某受伤,随身物品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