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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郭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例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40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2年4月21日
违法人员:郭某
驾驶车辆:陕A5***N
车 型:小型轿车
地点:迎宾路由南向北至北环路与迎宾路十字时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21日7时30分,郭某驾驶陕A5***N小型轿车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与迎宾路十字时,因观察不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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