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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公安局 关于赵某某未按规定让行的案例
索引号 | 016030132-2022-000041 | 发布日期 | 2022-06-14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内容概述 |
时间:2022年4月21日
违法人员:赵某某
驾驶车辆:陕EW***9
车 型:小型轿车
地点:沿“南塔8巷”巷道由东向西至重泉路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4月21日6时45分,赵某某驾驶陕EW***9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塔8巷”巷道由东向西进入重泉路时,与沿重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权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权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赵某某违反 第46条前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权某某无责任。
安全提示: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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