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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2021〕43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070329020203 >070329020203/2022060812461327.doc" target="_blank">h关于印发《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城管局,各派出机构;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充分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川环发〔2020〕35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川环发〔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管理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各派出机构负责生态环境举报奖励案件的登记、受理、查处、奖励决定及奖金的发放工作。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各派出机构部门预算,依法使用。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查处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热线;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四)App举报:“成都生态环境”App。 第六条 举报人参与有奖举报时须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七条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第八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第九条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八)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一般事项是指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事项将举报材料加密移送执法机构查处,执法机构在收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对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事项纳入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积极协助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举报范围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贡献程度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依据对应事项及贡献程度按就高原则计发奖金。 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举报后可以根据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早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六)举报人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及渠道取得举报线索的。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或刑事判决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举报人认为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依法向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提请立案或诉讼,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污染环境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070329020203 >070329020203/2022060812471905.docx" target="_blank" style="margin-left:">1 · 《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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