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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2021〕4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070329020203 >070329020203/2022060812440394.doc" target="_blank">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止使用区域:本市四环路(绕城高速, C4202)(含),以内所有区域;剑南大道以东成自泸高速 (G4215) 以西、四环路以南、六环路(第二绕城高速,SA2】以北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的所有区域 二、禁止使用机械: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1月2日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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