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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无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070329020203 >070329020203/2022060812494359.pdf" target="_blank">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维护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排放检验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现就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检验机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二、对机动车所有人及维修单位(经营者)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无证无照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维修经营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通过非法手段代办车辆上牌或年审等车管业务及故意阻碍行政执法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12369 成都市公安局 962122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12328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12315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070329020203 >070329020203/2022060812490811.docx" target="_blank" style="margin-left:">1 · 《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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