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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释义(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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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政府 发布地区: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日期: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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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释义]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通知指派律师相关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发现的时间点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该“三日内”的起算点是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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