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政策详情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释义]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通知指派律师相关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发现的时间点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该“三日内”的起算点是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之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