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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其他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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