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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时,应当及时、明确和详细告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晰地知悉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内容、约见的时间和方式等。二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让其可以选择通过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提出申请,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联系安排。
司法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确保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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