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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宜由国家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因此本条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践中,各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通常是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系的,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是需要动态调整的,因此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也随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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