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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为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的辩护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为提高上述刑事案件辩护的有效性,保证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条件作出特别规定。
一是对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二是这里的“律师"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中的律师,即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三是指派的律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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