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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通过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三种方式得以实现。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不能与委托辩护相冲突,更不能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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