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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通知辩护和可以通知辩护范围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第1款对应当知通知辩护的范围作了规定,对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第2款对可以通知辩护的范围作了规定,将没有委托辫护人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列入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的范围。一方面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增加了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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