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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年人均468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对象后入户调查并进行5-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注意见报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批;
3.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公室入户调查,无异议后审批。
三、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补助金;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或者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等。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和其他救助。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资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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