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 1 -
行业扶贫相关政策
(2021年5月梳理汇总)
一、教育政策(补助发放、减免凭证和因病因残等原因不能上学证明存档备查)
教育阶段 保障对象 政策名称 开始时间 资助标准及金额
免保教费 2016年春季
公办全额免除,普惠性民办可收高出部分
学前教育
3-6岁学龄前
儿童
政府助学金 2016年春季
一档1000元/年、二档1400元/年
免学杂费 公办全额免除,民办可收取高出部分
免费提供教科书 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2016年春季
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
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学
生
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2019年秋季
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
免学杂费 2016年春季
公办全额免除,民办可收取高出部分
普通高中
就读普通高中
学生
国家助学金 2016年春季
一档1500元/年、二档2500元/年
免学费(补助) 据实免除,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 2019年春季
3300元/年(往年3000元/年)
国标人口优先享受、省标人口在外省可能享受不到
高等教育
本专科生(高职)
就读全日制本、专科
(高职)在校生
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
新考入大学后
当年
一次性资助大专生(高职)4000元、本科生6000元、
硕士研究生8000元、博士研究生10000元
免学费 公办全额免除,民办可收取高出部分
中职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学校学生
政府助学金 2016年春季 一、二年级学生2000元/年(三年级及以上不享受)
技工教育
初高中毕业生
就读技工院校
的
五免一享 2018年春季
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的,已到省承担精准扶贫
任务的技工院校就读
中高职、技工
中高职和技工
院校学生
雨露计划 2016年春季
3000元/年(2019年开始1500元/学期)
注意:①学费(学杂费和保教费)省内9月申请免除,省外、部属高校学费1月申
请、次年3月前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9月申请、11月前发秋季次年5月前发春季
②不享受政策户不能出现因贫辍学问题。
二、医疗健康保障政策(出院结算单、门诊慢性病本、办理告知书存档备查)
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政策):按照一档全额代缴或返还报销,标
准:2016-2017年140元/人【二档240元】、2018年170元/人【二档280元】、2019
年210元/人【二档320元】、2020年240 元/人【二档350元】、2021年270元/人
【二档380元】。
⑵大病保险(医保政策):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
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5000元以上(含)、10 万
元以下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5%
补偿;30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5%补偿。【贫困人口使用大病特药不设起- 2 -
付线,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20万元 】
⑶医疗机构减免(卫健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减免政策范围内、不含零
差价药品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5%。
⑷医疗救助(医保政策):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疗机构减免后,还可享受医疗救助报销。
救助对象
救助方式 救助范围 起付线(元)
救助比例
封
顶
线
(
元
/年
)
备注
城乡低保对象
住院救助 政策内费用
0
70%
30000
特困供养人员
住院救助 政策内费用
0
100%
30000
低收入救助对象
(含建档立卡户)
住院救助 政策内费用
30000
50%
6000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住院救助 政策内费用
30000
50%
6000
贫困人口
(五重保障后的合规费用)
住院救助 政策内费用
5000
70%
20000
实施时间
2019年9月1日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
(18岁及以下)
门诊救助 特种食品全额
0
75%
15000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
(18岁以上)
门诊救助 特种食品全额
0
70%
12000
低保、特困
门诊救助 政策内费用
1000
50%
2000
⑸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扶贫政策):实现住院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
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和门诊慢性
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三险叠加”一
站式结算,确保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不超过10% 。报销比例:一级
及以下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95%,二级医院 80%,
三级医院70%。2021年保费320元/人。
注意:①2020 年 5 月开始,市内出院结算单个人自付费用严格控制在医疗总费用
10%以内。②扶贫特惠保险包括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每人20元,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标准均不低于 3 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标准不低于 5000 元。特
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由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优先赔付。 )2017年、2018年、2019
年还包括家庭财产险。
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保政策):全市2018年9月“一站式”
即时结算系统上线,2018年底正式开始运行,出院只需缴纳自付部分。
⑺先诊疗后付费(卫健政策):看病住院免交预付押金。(2019 年年初
在全市实行)
⑻“两免两减半”政策(卫健政策):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
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及大型设备检查费。(2019年年初在全市实行) - 3 -
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卫健政策):重点是签约贫困人口高血压、糖尿
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与服务。
⑽重特大疾病再救助(医保政策):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
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费
用超过5000元,可申请大病再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⑾严重精神障碍诊治(卫健政策):实行免费住院治疗、免费用药。危
险性评估 3 级及以上的患者监护人可享受 2400 元/年.人(县政法委牵头,
各乡镇综治办负责发放)
⑿门诊慢性病(医保政策):符合 39 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居民,
全市范围内申报时不分甲类、乙类病种,随时办理,审核通过的由定点
机构直接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设定确认,医保待遇自审核确认当日享受。
病种类型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一档
二档
甲类病种
800
元
(尿毒症肾透
析
无
起付标准)
执行住院报销比例
3万元
4万元
一档
二档
乙类病种
执行住院起付标准
55%
65%
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
患两种以上的4000元
注意:①儿童视力残疾、儿童言语障碍、儿童肢体运动障碍等三种新增甲类疾病,
起付标准为800元,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0000元。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新增乙类疾病,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定点在二级
及以下级别医院的,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为 70%、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
例为75%;定点在三级医院的执行原来比例,支付限额为10000元。合并有其他病种的,
同样不设起付线,支付限额取最高支付限额。
三、住房安全保障政策(鉴定报告、拨款凭证、住房安全证明存档备查,悬挂标示牌)
对纳入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修缮加固户补助不低于8000元(不
足8000元的据实补助);重建房户补贴不低于1.8万元(分散特困人员不低于2万
元,低保或残疾人家庭补助不低于1.9万元)
四、饮水安全保障政策(水质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①水量(每人每天不少于20升)、②水质(以水质报告为准)、③用
水方便程度(取水往返时间不超20分钟,水平距离不超800米、垂直距
离不超80 米)、④供水保证率(每年断水天数不超36 天),四项指标全
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村通自来水的,原则上贫困户也要通自来水】
五、兜底保障政策(符合标准未纳入书面结论存档备查) - 4 -
⑴低保政策(民政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93元,实行补差(救助标准减去实际收入/12)
发放。【如果贫困户家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的,可
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取消低保政策后,
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 6 个月(泰民[2020] 7号)】
⑵特困供养政策(民政政策):贫困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中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的肢体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义务人(父母、配偶、子女)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②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
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
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全部纳入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 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农村特
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836 元;照料护理标准一档每
人 616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二档每人308元/月(部分丧失
生活自理能力)、三档每人182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资金
发放给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
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⑶临时救助政策(民政政策):
①支出型:对患有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
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580
元】的 3 至 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
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至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
不低于4000元。
②急难型: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
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额度较
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③重大生活困难: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
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
⑷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政策(民政政策):认定标准:失去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双方失踪(法- 5 -
院宣告失踪)。享受标准:2021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
1551 元,全额发放。已享受孤儿生活费的孤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不重复享受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可纳入低保范围
(不享受低保金),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享受贫困家庭其他政策(如,
物价补贴);孤儿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
生活费(需提供在校证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
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
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期间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金。
⑸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民政政策):认定标准:父母双方均
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
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
形之一的儿童。享受标准:2021年 1月 1日起每人每月1551元,实行补
差发放【如,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实行补差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 18 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等待遇(需提供在校证明)。
⑹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民政政策):认定标准:父母一方死亡或
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
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享受标准:2021 年 1 月
1日起每人每月1089元,实行补差发放【如,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行补差发放】。重点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
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等待遇(需提供就学证明)。
六、老年人保障政策
⑴老年人高龄补贴(卫健政策):90-99周岁老人每人60元/月、100周
年及以上老人每人300元/月(也称长寿补贴)。
⑵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民政政策):①生活补贴:只有低保贫困老人
可领取,60-79岁老人每人80元/月、80-89岁老人每人100元/月、90-99
岁老人每人200元/月。②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
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
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
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七、残疾人保障政策(残疾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 6 -
⑴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民政政策):一、二级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每
人 154元/月【2021年1月开始】、其他等级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标每人126
元/月;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154元/月【2021年1月开始】、二级残疾
人护理补贴每人126 元/月。【一、二级低保残疾人应该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原则上不享受一、二级护理补贴;享
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
生活护理费或纳入五保的残疾人不享“两项补贴”】
⑵无障碍改造(残联政策):存在“出门难、如厕难、洗澡难”问题的
一、二级残疾人全部纳入改造范围。
⑶残疾人养老政策(人社政策):满 55 周岁的一、二级参加居民养老
保险的残疾人能领取养老金。
⑷残疾人精神康复服务(残联政策):0-1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
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可以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救助
标准依据省政府文件执行;成年残疾人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照县残联文
件执行。
八、养老保险保障政策
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额补贴(人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
加居民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居民养老保
险费,代缴范围包括建档立卡人员、重度残疾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
员四类困难群体。同一年度,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每人只能享受一
次,同时属于多种困难群体的不重复享受。根据省市政策,建档立卡人
员代缴范围每年有所变动,具体代缴范围如下:2017、2018 年代缴范围
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2019 年代缴范围为符合居民养老保
险参保缴费条件而未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及已脱贫享受
政策人口);从 2020 年开始代缴范围扩大至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
的缴费年龄段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
⑵贫困人口养老保险待遇(人社政策):年满 60 周岁、未领取国家规
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2018 年12 月全部纳入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待遇。
九、就业扶贫政策
享受免费培训、就业服务(免费就业指导、免费推荐就业岗位的“双免费”- 7 -
服务;设置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创业服务。
十、金融扶贫政策
⑴扶贫小额信贷:向贫困户发放 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免抵押免
担保、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贫信贷产品,用于贫困户增收致富项
目、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
⑵富民生产贷:向各类经营主体按每带动 1 名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
业、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给予 5 万元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
超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 30%,财政年贴息本金 3%的扶贫信贷产品。省
级扶贫龙头企业贷款按每带动1名贫困人口5万元至10万元的标准发放
基准利率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注意:要对所有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要做好风险防控,关注
省平台系统内还款时间信息;要关注好扶贫龙头企业带贫机制,每个企业带动稳定增收
人员不能低于 20 人,带动方式要以稳岗就业为主,也可以尽可能多吸收季节性劳务或
者定向生产资料保护价采购等方式,杜绝直接发放一次性生产性补贴方式。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