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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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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司法公安 食品,建材,化工
发文单位: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地区:山东省/东营市 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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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结合东营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落实 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企业“缓缴”

企业受疫情影响确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可直接登录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自行下载。缓缴时企业承担部分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同步缓缴。待缓缴期满,自动解除缓缴,企业需在缓缴期限到期后进行企业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同步补缴,且按照缓缴期间应缴的金额进行补缴。2023年1月起恢复正常缴存。

三、关于“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包括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本人不能前往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四、关于“租房提取”

本次调整提高了定额提取上限,限额提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后,定额提取可提取时间不再按照“距上次提取满一年”进行提取,而是按照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进行提取。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上限18000元,其中非一次性提取的,年中因购房、冻结等不满足租房提取条件而未全额提取的不得再进行提取,剩余额度也不结转至次年。提取时提供租赁证且租赁证跨两个自然年度的,租赁证在两个自然年度内均有效,但无房校验需实时更新。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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