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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