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8月13日,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东营市妥善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东自然资发〔2020〕7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5号)、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方案》草案,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后,于8月13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要求并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8月底前,将全市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从业主体全部有序退出,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得到妥善处置,依法补偿得到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精准核实,落实补偿。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公安、司法、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认真核实辖区内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的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验、登记造册、封存活体或冻体,签订补偿协议,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并报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局按市、县(区)2:8比例按程序拨付。具体补偿标准按照《东营市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退出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执行。涉及济军生产基地范围内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由河口区人民政府商济军生产基地落实补偿与处置。二是科学评估,分类处置。坚持“保护优先、分类处置、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技术指南》,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经科学评估后,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对辖区内在养野生动物,属于外来物种和在我省均无分布的野生动物,不实行放归自然;鼓励企业对在养野生动物转作科研、药用、观赏展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转作他用处置的相关行政许可等手续;对于无法放归自然、收容救护和转作他用的野生动物,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次生风险隐患。三是依法退出,妥善处理。对依法取得有效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全部或部分为禁食野生动物的养殖从业主体,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回并注销或者变更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后证件或文书需要明确载明非食用。对人工繁育种类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对人工繁育黑斑蛙等蛙类的,由县区农业农村或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依据职责按水生动物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严禁从业主体自行处置。原野生动物发证机关要向县区农业农村或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做好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从业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开展全面停止、依法打击非法食用、出售、运输禁食野生动物等行动,特别是对无法说明在养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超出许可证范围养殖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要查实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下步工作推进措施
目前,我市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已全面完成,下步,一是严格落实上级野生动物保护最新政策。根据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和省厅有关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的后续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养殖户动向,及时向其做好国家政策解读工作。二是继续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宣传,加大对野生动物非法破坏行为和非法食用与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做好野生动物的救护收容工作,有效保护好全市野生动物资源。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妥善处置
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自然资发〔2020〕72号.docx
关于印发东营市妥善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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