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对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作出系列安排部署。2021年12月3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30号),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药品安全职责,守住了药品安全底线,促进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但与药品安全保障任务相比,在执法办案、检验监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药品监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1〕2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出台目的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着力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充分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了我市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体现了文件制定的原则和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主要是根据上级要求,立足全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了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具体任务,包括完善制度管理体系、提高为企服务能力、提高检查执法能力、提升检验监测能力、提升药物警戒能力、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九个方面。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健全人才管理机制、激励担当作为建设等四项具体措施。
政策咨询电话: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0546—808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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