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9部门单位《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鲁发改财金〔2022〕244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20部门单位印发了《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发改财金〔2022〕112号)。现就落实《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减税降费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解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解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1.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六税两费”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解答: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三个走在前”,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明确: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1.服务业企业享受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新政的条件是什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具体到服务业企业,享受此项新政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其他服务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五)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1.已经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是否可以退还?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六)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1.政策具体执行口径是怎样的?
解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七)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方式和办理渠道
1、企业怎样办理税收减免?
解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即申报享受。办理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八)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怎样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解答:对于服务业中小微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采取免申报、免跑腿的“免申即享”办理方式,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名单,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初步筛选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将返还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推送至企业进行确认;面向社会公示后,按规定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对推送信息有异议的企业或未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送信息的企业,可联系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信息后,按规定办理。
二、房租减免
1.哪些范围能够享受承租国有房产的房租减免政策?
解答: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承租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市内其他低风险地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2.申请房租减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解答: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沟通后,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减免资格及时进行确认,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无需报批。
3.房租减免主要采取什么方式?
解答:对尚未支付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程序予以退还。
三、政府采购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当前政府采购对支持促进中小(服务)企业发展有哪些具体政策?
解答: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2021年4月26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可以享受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
(一)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预留份额可采取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
(二)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三)其他政策。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解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目前已向社会公众提供超过80万次查询服务。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有争议时,《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3.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建议?
解答:为方便中小企业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中小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发现商机。目前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已实现全国联网,采购意向公告、招标公告等各类采购信息均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集中统一发布。建议中小企业明确专人,随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告内容,选择合适的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法》规定了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采购公告会载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我省还制定了采购文件模板,中小企业可按照采购公告的指引,及时获取采购文件,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认真准备响应文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是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有关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的,不需要中小企业提出申请,而是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请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中小企业认定开展相关调查时,供应商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四是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如何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解答:对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中小企业,可以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享受免实物抵押的贷款优惠。目前,金融机构可通过“中征应收账款系统”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履约担保函平台”等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履约担保函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
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
1.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应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哪些费用?
解答:按照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支付服务市场主体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以下费用:一是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二是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三是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四是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
支付手续费具体降费项目及措施,请咨询相关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2.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期限为多久?哪些经济主体可享受优惠政策?
解答:按照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规定,从降费期限看,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自2021年9月30日起3年。从降费对象看,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如何发行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帮助服务业企业融资?
解答: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是指由地方国有企业或投融资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发行的企业债券,其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该工具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发行主体为地方国有企业或投融资公司,必须满足一般企业债券注册的资质要求,不需要募投项目,允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设立风险缓释基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行规模的5%设立政府风险缓释基金,覆盖由于不良导致的本金损失。
(3)设立风险储备基金。由发行人转贷后取得的利差收入,在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转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导致本金损失时,以该账户资金为限用于债券还本付息;
(4)需要有关于当地小微企业运营情况的说明、监管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运营情况的说明。
(5)需要满足对小微债募集资金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即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申报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1)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奖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2)省内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每年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准确及时报送业务信息,争取国家奖补资金支持。
(3)省工信厅和财政厅将于国家奖补资金下拨后,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五、餐饮零售业专项扶持政策
1.怎样申请农产品供应链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资金?
解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遵循“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在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威海、德州8个示范市开展了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
(1)资金支持内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应用;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
(2)资金支持标准。采用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出让金除外)的25%。
(3)工作程序。有意愿的企业编制申报方案,向项目建设主体所在示范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确定试点项目,拟给予资金支持。
六、旅游业专项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中“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是指哪些旅行社?
解答:是指符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要求的旅行社,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以前全省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
2.关于《方案》中“旅游民宿证照办理”如何落实?
解答:该项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的难题,鼓励各县(市、区)由文化旅游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借鉴济南、日照市推进特种行业许可联审联批的做法,积极推进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
七、交通运输业专项扶持政策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解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是补助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三是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04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6.48万元/辆。
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提供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是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三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财务审查、资料审核、重点抽查、公示等审核工作,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四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审核后,将资金申请报送财政部等部委,财政部下达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后,逐级拨付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五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八、其他有关事项
1、《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免申即享、申报享受、申请享受、非接触办理是什么意思?
免申即享,是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申报享受,主要指税收减免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申报后可以直接享受。
申请享受,主要指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审核通过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非接触办理,就是不用面对面,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非接触”方式,实现“网上办”“线上办”“码上办”和“掌上办。
2、怎样判断自己是不是服务业小微企业?
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对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为依据。请参照国家工信部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https://wenjuan.megawise.cn/appweb/orgScale.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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