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出台目的
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工作要求。
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原则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原则是重在就业、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援助政策的人员范围,根据具体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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