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看德州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张慧。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的是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科 张保国,张科长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及探采矿有关规定,我市主要有哪些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责任”等相关情况为我们做简单的介绍,张科长您好!
张保国: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探矿权?
张保国: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给勘查许可证,即取得探矿权。取得探矿权的个人和单位称为探矿权人。
一般来说,一项完整的勘查活动大体可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其中普查阶段是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详查阶段是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勘探阶段是解决“可以采多少”的问题。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后,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
主持人:那请问张科长,什么是采矿权呢?
张保国: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出让收益。采矿许可证,由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种和矿区范围进行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
探矿权是最终实现采矿权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
主持人:请问张科长,我市主要有哪些矿产资源?
张保国:我市地处鲁西北黄河冲积平原,受成矿条件限制,矿产资源较少,以能源矿产和非金属矿产为主。目前我市已发现矿种12种。其中能源矿产4种:煤(主要分布在齐河县境内)、石油(主要分布在临邑县)、天然气(主要分布在临邑县)、地热(全市境内都有分布);金属矿产1种:铁矿(主要分布在齐河禹城);非金属矿产4种:陶粒用粘土、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粘土、砖瓦用粘土(全市境内均有分布);水气矿产3种:矿泉水、二氧化碳气(主要分布在平原县张华)、地下水。
目前已经开发利用的有: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矿泉水、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和砖瓦用粘土共8种。其中地热是我市的优势矿产资源,是一种清洁、无污染、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开发利用规模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均居全省首位。主要用于集中管网覆盖不到的城市边界区域和农村社区的冬季供暖,少量用于洗浴和养殖。
2015年,齐河-禹城磁异常区钻获厚大富铁矿,且品位在50%以上。2016年,国家批准设立了1200平方公里的“齐河-禹城富铁矿国家级整装勘查区”。目前,资源储量尚在进一步勘探中。
主持人:那么张科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张保国:10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回信中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2017年12月,我市出台了《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施工、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我市地热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主持人:好的张科长,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大家的观看,再见!
张保国:谢谢,再见!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