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噪声监测工作,深入支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日前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噪声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为: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断完善,监测与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得到有效保证,监测信息发布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对噪声污染防治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的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在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方面,《意见》指出,要依法规范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声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声环境管理需要,组织布设城市功能区、区域、道路交通等各类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点位设置的科学性、代表性、全面性。并且,要做好功能区监测站(点)核定以及严格功能区监测站(点)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和点位规范性评估核定工作,要严格履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两级评估核定程序。
《意见》特别强调:要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底前,按有关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完成本行政区域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及各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评价。并鼓励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功能区自动监测数据,结合区域、道路交通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噪声源排放监测数据,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绘制并发布城市噪声地图,加强对城市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噪声污染特征和变化规律分析,有效支撑对噪声污染的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同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噪声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与传递,强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手工比对监测,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承担噪声监测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仪器检定,定期进行校准。
此外,《意见》就强化噪声监测科研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加强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技术攻关,加强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简易式、便携式噪声监测仪器设备。推进噪声污染溯源、噪声源定位与特征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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