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的通知》(临城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为标准,实行书面审核。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
第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5日内报市城管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备案。
第五条 一般程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签批作出。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单位指定两名办案人员立案调查,并由办案单位提出拟处罚意见。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负责对办案单位提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人和市局分管负责人逐级签批。
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市城管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进行初步审查,报政策法规科进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城管执法支队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下列案件属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一)违法建设案件;
(二)拟处罚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
(四)案情十分复杂、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
第九条 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案件,由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汇报具体案件审理情况并制作研究记录,政策法规科负责将会议纪要附卷。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决定一旦作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案件经审批后,市城管执法支队应做好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执行、归档等工作落实,确保行政处罚案件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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