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临沂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体制,推进属地管理、中心下移,提高环卫保洁质量,实现环卫保洁区域、时段、精细化“三个全覆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9〕1号)和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奖补资金是指从市级城市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中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对中心城区各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作业质量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实施奖励的资金。奖补资金额度逐年适度增长。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奖补激励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目标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对各区(开发区)环卫基础作业量核实,对达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定;负责对各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作业质量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对奖补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依据考核评定结果下达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励和质量奖励。
(一)基础奖励占奖补资金的70%,是以各区(开发区)环卫作业量为基础,同时依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的奖励。
(二)质量奖励占奖补资金的30%,是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及作业质量考核评定排名靠前的区(开发区)进行的奖励。
各区(开发区)奖励资金=基础奖励+质量奖励。
第七条 基础奖励实行分项考核评定、年度计取奖励。
(一)道路保洁作业奖励权重占70%,主要包括道路保洁、扬尘治理作业。
(二)环卫基础设施保洁作业奖励权重占20%,主要包括公厕、生活垃圾收集站、果皮箱保洁作业。
(三)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奖励权重占7%。
(四)环卫基础设施新建奖励权重占3%,主要包括本年度内新建并投入使用的公厕、生活垃圾收集站、多位一体环卫综合设施等环卫基础设施。
上述四项的基础奖励资金分别与年度对应的单项考核评定成绩挂钩,成绩低于80分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高于85分(含)的全额发放奖励资金,低于85分、高于80分(含)的,每少1分(分值计算到0.01),相应扣除10%的奖励资金。
各区(开发区)基础奖励资金=(一)+(二)+(三)+(四)。
第八条 质量奖励实行分项考核评定、季度计取奖励。具体内容是:
(一)环境卫生保洁作业质量奖励权重占70%,主要包括道路和环卫基础设施保洁等。
(二)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质量奖励权重占3%。
(三)环卫基础设施新建质量奖励权重占2%。
(四)市场化运作情况和经费投入质量奖励权重占10%。
(五)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质量奖励权重占10%。
(六)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质量奖励权重占5%。
上述6项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评定,按季度考核成绩分别计取奖励。每季度进行一次排名,排在首位的,计取季度奖励资金的40%;排在2~4名的,分别计取季度奖励资金的20%;排名末位的不予奖励。
各区(开发区)各季度质量奖励资金=(一)+(二)+(三)+(四)+(五)+(六)。
各区(开发区)年度质量奖励资金=各季度质量奖励之和。
第九条 临沂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定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十条 奖补资金预算实行压茬安排,每年年度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依据市城市管理局对上一年度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结果及制定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各区(开发区)。
第十一条 下达的奖励资金由各区(开发区)统筹安排用于环境卫生保洁等相关工作,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提升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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