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经测算,我市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在24个月以上。按照通知要求,我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停止下调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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