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编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引导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指导各省级环保部门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制定。
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将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地级环保部门协助省级环保部门制定规划,并按规划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划对环检机构进行委托,未纳入规划的新增环检机构不得进行委托。
第五条 规划期一般为五年,与国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期同步。原则上规划五年修编—次。
第六条 规划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大纲》(见附一)编写,规划内容应包括环检机构设置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第七条 环检机构设置及检测线数量确定的原则为:
(一)环检机构的设置应依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本地区机动车环保管理需要,科学有序设置。
(二)检测线检测量(按保有量计算)应符合:简易工况法检测线检测量每年1—2万辆;其他方法检测线检测量每年2—4万辆。
(三)环检机构推荐性覆盖半径为:副省级以上城市或省会城市市区内同类环检机构的覆盖半径一般为8公里,其他城市市区内同类环检机构的覆盖半径一般为5公里。
各郊区县环检机构的覆盖半径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规划应包括规划正文文本、省(区、市)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表(见附二)和市(地、州、盟)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分表(见附三)。
第九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内容。
第十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总结上年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进度表(见附四)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一条 机动车污染防治形势发生变化,原有规划无法满足实际环境管理需要时,省级环保部门可中期修订规划,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首次规划制定。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