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2018年央企合规指引表述基本一致,调整了一下内容位置,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党内法规”和“(国际)标准”的合规要求,但仍然采用“大合规”的范畴,包含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
与2018年指引表述相比,主要加入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的表述。大风控解读:与2018年指引表述的四个原则相比有所改变,第一条原则变化最大,之前的四个原则为: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
与2018年指引相关章节表述相比改变较大,最主要的是把之前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改成了党委(党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增加了党的组织、删除了监事会的职责。
对三者的定位和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文件中保持一致:
最大的变化就是明确设立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CCO),由总法律顾问兼任,不新增领导岗位,人还是那个人,头衔又加了一个,责任又明确了一层。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上述机构职责按照三道防线划分的表述。
与2018年指引相比,把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中的七大重点领域、三大重点环节、三方面重点人员描述改为了制度建设,明确了一些重点,给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去确定什么是合规风险较高的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
将合规审查作为经营管理的前置审查,并且重大决策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实权!但责任重大啊!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公布首席合规官及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的要求。
此条协同机制正是我们所一直提倡的“大风控”模式,目前央企合规工作作为重点,有些企业甚至用合规工作统筹风控、内控工作,希望看一下我们之前分析的几者关系的文章,避免进入误区。
第五、六、七章其实是2018年指引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的细化。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