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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原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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