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医保经办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设置要求,确保我市如期上线运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抓紧做实全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上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四川泸州市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但未曾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将其一次性清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后的待遇等待期时限由原来的12个月调整为6个月。其中,2021年11月9日前办理了医保清算手续但待遇享受期在2022年4月30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从2022年5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例如:1.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但未曾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若在2021年3月办理了一次性清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间为2022年3月1日。2.按原政策规定,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但未曾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若在2021年8月办理了一次性清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后,原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政策调整后,现该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时间为2022年5月1日。
(二)我市参保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续保手续,从接续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后重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例如:如我市某企业参保职工在2022年1月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已在单位缴纳了2022年1月的职工医保费),在2022年4月以个人身份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接续参保手续时,可缴纳2022年2月—2022年12月的职工医保费,接续参保和待遇享受时间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
如我市某企业参保职工在2022年1月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已在单位缴纳了2022年1月的职工医保费),在2022年5月以个人身份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接续参保手续时,因已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手续,视为新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则只可缴纳2022年5月—2022年12月的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
(三)关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职工医保费补差问题。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用人单位和职工暂按全省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0%—300%作为缴费基数的下上限,当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需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与全省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之间的部分进行补征收。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与参保单位已办理了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其职工医保费在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不再补差。
(四)文件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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