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夯实基层法治基础,巩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创建成果,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各类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
三、主要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2021年9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开,各区县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化。
二是主要举措。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模式,可自行确定由区县司法局、乡镇(街道)相应内设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等作为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同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团队等方式协助审查。各区县司法局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合法性审查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专门审查人员需列席乡镇(街道)集体决策会议。
三是组织领导。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市司法局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健全有关制度机制,市财政局指导各区县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支持开展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各区县成立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主体责任,组织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
四、适用范围
各区县要成立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指导,保障工作经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推动本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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