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适应新形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新要求,进一步厘清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镇政府(街道)、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关系,建立有效的综合执法运行体制机制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7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成都市、乐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成府函〔201737号)等文件,彭州市牵头起草了《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审议<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并经请彭州市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部分四十五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规定制定依据、目的意义、术语定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介绍、处罚原则。

第二部分职责与权限。共四条,主要包括市综合执法局执法权限、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和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职责、市司法局职责等内容。

第三部分执法协作。共十三条,主要包括投诉举报信访处理、案件移送、首问单位告知义务、技术支持、资料提供、对口协助、专项检查协助、紧急情况处置、案件会审的配合、财政部门收取罚没款、不予处罚行为的规范、指导、教育、督促补办手续、不履职的纠正等内容。

第四部分信息管理。共六条,主要包括联络员制度、执法信息平台、案件统计情况报送、业务培训、政策法规共享、执法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五部分保障监督。共十条,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执法不受干扰、公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目标考核、市司法局监督、公众监督、内部监督、行刑衔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公民的权利救济等内容。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包括非法阻碍执法的责任、市综合执法局的责任、其他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责任、违法执法协作的责任等内容。

第七部分附则共三条,主要包括解释、施行、说明等内容。

三、实施时间

《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彭府办函〔2021〕38号)自2021年12月3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释机构中共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王波   

联系电话028-838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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