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市科技局印发《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22〕67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该办法的起草背景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近年来,国家、省陆续出台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相关办法。2020年,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科字〔2020〕145号),2021年省科技厅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鲁科办发[2021]3号)。与此同时,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数量较少,已建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功能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培育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对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最新指导精神,认真研究梳理了我市目前新型研发机构,特别是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重点问题,并充分调研借鉴了先进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经验做法。同时,充分征求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相关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该办法。
二、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条件
办法中主要明确了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具有现代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具有高层次的研发人员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备的研发条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主要建设指标包括,要求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拥有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三、注重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
一是三年一周期。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为“聊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在3年管理期满前,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
二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聊城市科技局报告,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
三是做好相关统计和管理工作。企业类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纳统条件的应按服务业纳统要求申请纳统。非企业类的按规定参加科研机构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
四、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
为激励创新主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支持措施。
一是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县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二是对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券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聊城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措施给予支持;符合颁发“水城金卡”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科研服务、医疗保健、交通文体服务等优惠待遇。
四是积极争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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