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基本背景。2022年9月6日,威海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市直有关部门对照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事项和对应的裁量基准。对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应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由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牵头,联合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机关制定裁量基准,由起草部门汇总报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审核后,按照《威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发、公布和备案。据此,我局起草了《关于印发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3〕57号)、《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民〔2019〕40号)、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制定。

(三)起草过程。文件起草后,我局报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审核后,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有关内容设定了具体裁量阶次和使用情形。

(一)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按“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二)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三)对《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五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按“逾期仍未交付,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交付,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交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了细化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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