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提出在助力精准脱贫工作基础上,继续推动非遗工坊(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为贯彻落实三部局文件要求,充分发挥非遗工坊在开展非遗保护、助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下发《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认定、支持和扶持、考核与管理、附则五章内容,共36条。
一、什么是非遗工坊?
非遗工坊是指在山东境内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二、非遗工坊申报认定的条件
一是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是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其中用于技能培训和生产的固定场所在50平方米以上;
三是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四是企业或工坊负责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条件可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参照当地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结合非遗工坊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场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等条件。
三、申报非遗工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非遗工坊基础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类别、级别(选填),从业人员信息,监测户或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用工人员信息,营业收入、工资发放等基本情况,以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非遗工坊认定部门及程序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开展非遗工坊遴选认定工作。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申报的非遗工坊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经评审合格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后通过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制发“非遗工坊”牌匾。
五、有关支持和扶持政策
1. 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2. 支持非遗工坊根据脱贫地区人群的就业和技能需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 鼓励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加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4. 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特点,开展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有效提升技能水平。
5. 将非遗工坊带头人作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鼓励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院校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
6. 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7. 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8. 支持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帮助提升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在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年度任务制定、优秀成果遴选中对参与帮扶行动的院校予以倾斜。
9. 支持推动非遗工坊目录产品与网络销售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遴选优秀产品纳入“山东手造”推进工程予以支持。在“非遗购物节”等销售活动中,对目录产品给予支持。
10. 鼓励非遗工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支持非遗工坊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
11. 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可定期发布非遗工坊建设优秀案例,开展集中宣传推广。
六、非遗工坊的考核与管理
1.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者;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三)不服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
(四)不按规定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
2.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对其认定,予以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二)“非遗工坊”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私自关闭(长期不开放)且未上报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
(五)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相关文件: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