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一)出台目的:为切实做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厨余垃圾源头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完善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政策。

  (二)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对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做了充分的成本调查测算及与相关单位多次座谈调查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老文件相比有什么变化?

  在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文件基础上,增加了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直接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餐饮业可在新旧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方式灵活,可操作性强,保证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具体调整变化如下:

  (一)单位:

  原标准: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

  新标准: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幼儿园、学校、医院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二)餐饮业:

  原标准: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

  新标准:餐饮业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1.继续执行原计费方式: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

  2.“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1)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

  (2)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三)营运车辆:

  原标准: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30人以上每月每车28元,30人及以下每月每车20元,出租车每月每车2元。

  新标准: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30座以上每月每车28元;30座及以下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它收费标准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有哪些优惠政策及相关要求?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计费人数。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缴纳方式由执收单位自主确定,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电话:8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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