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与监测的又一风口?浙江印发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有效遏制臭氧污染,日前,浙江省印发《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如下目标:到2023年,各地要完成废气治理低效设施升级改造,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臭氧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到2024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要占比达到8%。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全面完成大气执法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

作为未来三年主要任务,《方案》指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涉及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技术的废气治理设施,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的设施,逐一登记入册;各地要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低效设施治理VOCs废气的突出问题,对照《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加快推进升级改造;2024年6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设施升级改造情况“回头看”,各地建立 VOCs 治理低效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动态清理机制;2024年三季度,各市对涉及工业涂料的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汽车零部件、木质家具、钢结构、船舶制造,涉及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数个重点行业实施 VOCs 源头替代行动,并对实施进度开展中期调度,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此外,对企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化工园区,可组织开展高活性VOCs特征污染物的网格化分析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加强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

在监测设备上,《方案》特别提出:要进行污染源强化监管行动。涉VOCs 和氮氧化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排污许可等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推动一批废气排放量大、VOCs 排放浓度高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到2025年,全省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网络取得明显提升;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监管,2023年3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备案旁路管理“回头看”,依法查处违规设置非应急类旁路行为。推动将用电监控模块作为废气治理设施的必备组件,2023年8月底前,重点城市全面推动涉气排污单位安装用电监管模块,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废气收集治理用电监管网络;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全面完成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开发区开展 VOCs、氮氧化物协同监测;此外,在废气数字化监管方面,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模块,并采集末端治理设施的用电设备运行电流、开关等信号,用以判断监控末端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是否规范运行。可结合工作需要采集仪器仪表的必要运行参数。

《方案》表示,各地可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VOCs 和氮氧化物治理减排。各地要积极出台政策,支持臭氧污染成因分析、治理对策研究、污染天气应对和企业绩效提级创建等工作。

《方案》原文:

《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pdf

《方案》解读:

《浙江省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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