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鲁市监网监规字〔2022〕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法律和规划要求的需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明确提出:“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暂行规定》是对上位法和规划的具体落实。

二是解决基层执法困难的需要。我省市场监管执法中,许多案件需要利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而电子证据的发现、获取和保全与传统书面证据存在差异。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如何规范取证、如何保证证据效力等情况。出台《暂行规定》,能够解决执法中面临的迫切问题,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怎样操作”、“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时记录哪些内容”、“分析使用电子数据时怎样保证真实性”等。

三是完善市场监管取证制度的需要。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未出台电子数据取证的具体规范制度,此工作是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在该领域的一项探索实践。省局在完成合法性审核,确保合法的基础上,还以专家论证会的形式进行了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内容均依据现有法律、规章,未超越上位法边界。具体条文充分融合了我省具体执法实践成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第19条“现场对电子设备的保护”,就是在执法实践中提炼出的具体措施。《暂行规定》是对市场监管领域取证规范的完善补充,兼顾了创新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起草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46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3条均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明确提出,“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有效防范和解决虚假宣传、侵权假冒、误导消费等问题”。

三、起草过程

(一)制定起草过程。2022年3月,在前期组织培训、系统学习、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将出台《暂行规定》列入了省局创新项目清单和台账。4月至5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起草完成了《暂行规定》初稿。期间,先后组织10余次集中研讨会和改稿会,针对文本框架、具体条目、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反复研究梳理、论证完善,形成《暂行规定》修改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5月至7月,分别向省局22个相关处室单位、16个市局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4条,吸收11条,未吸收建议均已沟通。8月至10月,针对部分条款又征求了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法院、高校、律所的专家及基层执法骨干召开风险评估论证会,吸收参会专家审议提出的14条完善性建议。局务会前,发省局14个相关处室单位进行了会签,并征求了全部局领导意见。

(三)相关审查过程。按照程序规定,我们将《暂行规定》送审稿分别报送省局法规处、反垄断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局明确《暂行规定》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暂行规定》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7章32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列出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电子数据定义以及对取证基本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一般规定,主要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取证方法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还明确了“拍照打印”固证方式的适用情形。

第三章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主要对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要求、程序、注意事项做出规定。

第四章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形、保护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五章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规定了网络在线提取的适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

第六章 电子数据的分析使用,规定了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进行再次检查分析时应当遵循的原则、需填写的文书及注意事项。

第七章 附则,主要对《暂行规定》中列出的一些专业词汇做出解释说明。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12月2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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