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与原有的省创新券政策相比,在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兑现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改进。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文件精神,形成省市政策联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决定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券政策。借鉴外地创新券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市落实省级创新券政策情况,起草了《日照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日照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共九条。

第一条主要说明制定创新券政策的意义、创新券的概念、发放方式、资金来源。定义了创新券是为增强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而设计的一种可兑现的凭证。

第二条明确创新券管理机构及实施创新券过程中的职责,确定创新券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明确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的职责。鼓励各区县、园区设立创新券补助资金,形成省市县三级政策联动体系。

第四条对创新券的支持对象进行界定,主要有四类,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二是在我市规定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创业(创客)团队;三是在我市注册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四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企业技术需求调研、技术对接、技术合同登记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界定。本细则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地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对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进行界定。本细则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七条对创新券支持对象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界定,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科技创新活动;企业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研发组织管理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技术对接、技术合同登记等服务。

第八条明确各类创新券补助标准。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省补助基础上,创新券再给予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创新券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到期重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通过的企业,创新券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技术创新包(征集20项企业出资解决的技术难题、解决技术难题不低于3项,技术合同发票额不低于200万元或技术收入发票额不低于10万元),对竞标获得创新包的机构,按每个创新包5万元标准通过创新券对机构给予补助;对经备案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创新券给予万分之一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明确创新券依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十一条明确创新券监督检查、诚信惩戒。

第十二条、十三条对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附件:《日照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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