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内容、举措解读
1.明确了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安全责任和管护管理体系。
新《办法》明确水利基础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单位是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也是落实具体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区、街道(区文旅委相关处室、区供水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单位三级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2.明确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实行物业化管理。
物业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对已建成的水利基础设施推行管养分离,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管理模式。
3.调整优化了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范围。
明确养护范围具体包括小型水库、塘坝、河道堤防、海堤、拦河(沙)坝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水资源监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等水利信息化系统设备;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井、泵站和水处理、消毒、输配水管网设施纳入区集中供水设施统一管理,不再纳入本《办法》养管范围内;因崂山区不存在灌区,新《办法》中不再提及灌区的管理。
将库容5万方以下担负防汛抗旱等重要公共安全功能,且属区、街道或社区集体产权的塘坝一并纳入管理。
将实施河长制以来设置的河长制、湖长制公示牌,已划界河湖的界桩、界牌、公示牌,以及水库管理房的日常维护、工程巡查养护和工程维修技术档案汇编整理工作纳入管理。
4.优化了管理工作流程。
各街道(区文旅委相关处室、区供水管理服务中心)的年度巡查养护和工程维修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不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强调了事中事后动态监督检查,明确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区文旅委相关处室、区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物业化管理工作自查,自查情况每半年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5.优化了人员配置、经费分配比例和经费定额标准
优化提高了巡查养护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明确小(1)型水库2人/座,小(2)型水库1人/座;库容5万以上的塘坝1人/座,库容5万以下的塘坝1人/2座;河道堤防和海堤1人/3千米;拦河(沙)坝的巡查养护任务由所在河段的巡查养护人员兼任;水利信息化系统设备的巡查养护人员不低于2人。
结合巡查养护人员配备标准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范围,同步优化了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专项经费分配比例,将老《办法》中的巡查看护费和设施养护费合并为巡查养护费;将巡查养护费占比调增到60%,工程维修费占比调减到40%。
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结合区内实际重新对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定额进行了测算。
二、名词解释
1.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是对已建成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局部工程维修和养护等工作,维持、恢复或改善原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和规模标准。
2.物业化管理:是对已建成的水利基础设施推行管养分离,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管理模式。
3.标准化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执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管理工具,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能力,从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现水利工程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三、解读专家及咨询方式
解读人:郭丰鑫
政策咨询电话:0532-88996317
崂山区张家河水库
崂山区三水水库
养护单位人员巡查三水水库大坝坝体
养护单位人员清理张家河水库大坝坝面的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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