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解读《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聊建字〔2022〕58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更好的理解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聊建字[2017]119号),文件于2022年10月到期失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及借鉴青岛、济宁、潍坊、滨州等地市做法,拟订并印发了《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共十五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定义、适用范围、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相关价款缴纳、交易价格确认、不得上市交易情形、回购价格等。

(一)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主管部门。《细则》规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开发建设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算公式及市场评估价格确认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需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算公式为: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或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上市交易或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参照山东省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存量房评估价格确定。

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确定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相关规定,同时咨询借鉴青岛、潍坊、滨州等地市,交纳比例按50%确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终确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应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三)进一步细化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程序。《细则》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如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购房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交房入住证明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符合条件的,可上市交易或完善为完全产权。需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凭上市交易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凭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完善为完全产权的,购房人凭上市交易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凭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票款分离程序全额缴至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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