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县发展改革局就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及调整、退费资助报销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收费项目
我县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按月进行收取。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收费管理方式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同时,根据鲁教基发〔2018〕5号文件规定,原省级示范幼儿园、市级一类幼儿园、市级二类幼儿园、市级三类幼儿园分别调整为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相应收费标准保持不变。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38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95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4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15元/生·月。
2、省“十佳”幼儿园继续保留在省级示范类基础上最高上浮15%;享受财政差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在同类别公办幼儿园基础上最高上浮20%;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在同类别公办幼儿园基础上最高上浮30%;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县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二)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收费标准调整
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二)普惠性民办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转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退费资助报销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
1、保教费。因幼儿园或幼儿原因,幼儿整月未入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园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政策原文:http://www.guangrao.gov.cn/art/2022/7/15/art_248056_2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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