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6日 星期四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审核事项名称适用情形实施依据
1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3行政处罚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4行政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5行政处罚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6行政处罚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7行政处罚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8行政处罚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9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10行政处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1行政处罚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16年6月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六条
12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13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14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15行政处罚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四十五条
16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
17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六条
18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七条
19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八条
20行政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21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22行政处罚对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23行政处罚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十六条
24行政处罚对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三条
25行政处罚对承储企业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和财政补贴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十四条
26行政处罚对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政策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
27行政处罚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28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29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
30行政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
31行政处罚对将非食用用途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
32行政处罚对信用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33行政处罚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采集信用信息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8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34行政处罚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9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35重大行政强制加处罚款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七十二条
36重大行政强制先行登记保存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 
37重大行政强制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经营场所。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二条
38重大行政强制扣押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目录

序号

案件名称

执法决定书编号

审核结果是合法

审核人员

备注

1






























































注:此表填写本单位1-6月所有提交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目录,如未立案则不需要填写案件名称及编号,本单位所有重大执法决定均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集体讨论重大执法决定目录

序号

案件名称

执法决定书编号

是否经过法制审核

是否合法

备注

1






























































注:此表填写本单位1-6月所有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执法决定目录,如未立案则不需要填写案件名称及编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合法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科室及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1

陈  魁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13563288686


2

杨道良

政策法规科科长

13963202377


3

王  超

办公室副主任

18206525051


4范少亮政策法规科副科长18106327155





法制审核人员占行政执法人员比例为12.5%。

注:此表填写本单位现阶段法制审核人员名单,如有人员变动请及时向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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