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24号)、青岛市编办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青编办〔2017〕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城阳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将农村宅基地领域行政处罚权纳入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2021年第10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根据《实施方案》精神,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领域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主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为二大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
第二部分:相对集中农村宅基地领域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执法主体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相对集中农村宅基地领域行政处罚权范围
农村宅基地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自公告之日起,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及其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其他机关不再行使上述有关行政处罚权。
政策咨询具体联系科室: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8776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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