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为切实做好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有关要求,省局拟在原省质监局《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的基础上,删除申请与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变更、换证与注销等市场监管总局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保留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形成该文件。
二、编制依据
原《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附件2、《气瓶安全技术规程》附件B、《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附件D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3章“基本规定”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主要起草过程
经过收集近几年气瓶充装许可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调研、研究,组织专家起草、座谈讨论,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1.按照充装介质类别,对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保持原《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中气体储存(生产)能力相关要求;
2.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瓶装气体分类,针对原细则中未涉及的“高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增加了对这两种介质的要求;
3.考虑城镇燃气管理的特殊性,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设计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存能力增加了符合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对标准沸点≤60℃的液体、混合气体等其它气瓶充装站,提出也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5.考虑到我省气瓶充装自有产权数量规定的历史延续性,规定了自由产权气瓶数量的确定由各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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